结论:
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其他合伙人可追偿;相对人非善意合同效力待定,需其他合伙人追认。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情形中,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那么该越权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需受此合同约束,其他合伙人不能以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不过,其他合伙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越权合伙人追偿。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合伙人越权,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认,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为减少相关纠纷,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应审查合伙人权限,可要求合伙企业出具授权书,合伙企业也应规范内部管理,明确权限范围并及时公示变更情况。如果您在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越权状况和相对人状态。若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所订立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不过承担责任后可向越权合伙人追偿。
2.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合伙人越权,合同效力待定,需其他合伙人的追认来确定效力。
3.为避免纠纷,相对人订立合同时要审查合伙人权限,可要求合伙企业出授权书。合伙企业也需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合伙人权限范围,并及时公示变更情况。
法律分析:
(1)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状态。当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时,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其他合伙人不能以越权对抗善意相对人。
(2)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合伙人越权,合同效力待定。需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认,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3)对于责任承担,其他合伙人在承担因越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向越权合伙人追偿。
(4)为预防纠纷,相对人订立合同时要审查合伙人权限,可要求合伙企业出具授权书;合伙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明确权限范围并及时公示变更情况。
提醒:相对人签订合同务必认真审查权限,合伙企业要做好内部权限管理,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相对人方面,在订立合同前仔细审查合伙人权限,要求合伙企业出具授权书,以此确认合伙人是否有相应权限,降低合同风险。
(二)合伙企业方面,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各合伙人权限范围。若权限有变更,及时进行公示,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纠纷。
(三)当出现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情况,若相对人为善意,合同有效,其他合伙人先担责后可向越权合伙人追偿;若相对人非善意,合同效力待定,由其他合伙人决定是否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合伙人越权订立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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