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1.若实施侵害的是单一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这些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的案件,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
(二)刑事赔偿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1.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逮捕后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及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情况:
行政赔偿方面,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担责;多机关共同侵权,共同担责;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机关担责;经复议案件,原机关担责,复议加重部分由复议机关担责。
刑事赔偿方面,拘留由决定机关担责;逮捕后无罪,决定机关担责;再审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担责;二审无罪或发回重审无罪,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结论:
赔偿义务机关依据不同情形确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各有规定。行政赔偿涉及实施侵害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机关、委托机关、复议机关等;刑事赔偿涉及作出拘留、逮捕决定机关及相关法院。
法律解析:
在行政赔偿里,若行政机关实施侵害,其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致损,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担责;经复议案件,最初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则对加重部分赔偿。刑事赔偿方面,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对拘留措施负责;逮捕后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赔偿;二审改判无罪及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处理,一审有罪判决法院赔偿。若遇到赔偿义务机关认定及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能为大家提供详细解答和专业建议。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有不同规定。行政赔偿方面,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的多个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等分别在不同情形下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的若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其对加重部分赔偿。刑事赔偿方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以及作出原生效判决、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等按不同情况承担赔偿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相关机关应加强对赔偿义务规定的学习,明确自身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
2.建立健全内部的赔偿处理机制,确保赔偿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便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行政赔偿方面,若由单一行政机关实施侵害,该行政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致损时,这些机关成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案件,一般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赔偿,若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其对加重部分赔偿。
(2)刑事赔偿方面,采取拘留措施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采取逮捕措施后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二审改判无罪及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
提醒: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复杂,不同案情对应机关不同,遇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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