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打球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小孩在学校打球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学校需要担责的情况
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的体育设施如篮球架、场地等存在明显的安全问题却未及时维修或更换,导致小孩在打球过程中因此受伤,学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例如篮球架的螺丝松动,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倒塌砸伤小孩,学校没有对篮球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就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责任。
教师未正确指导或监管不力 :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篮球活动中,体育老师没有对打球的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充分讲解和指导,或者在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管,导致小孩受伤,学校要担责。
- 比如老师在体育课上让学生自由打篮球后就离开场地去办私事,期间两个学生因为争抢篮板球发生严重碰撞受伤,学校就可能因老师监管不到位而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活动不合理 :学校组织篮球比赛等活动时,安排不合理,如比赛时间过长、参赛学生分组不科学等,导致小孩过度疲劳或与实力悬殊过大的对手比赛而受伤,学校有责任。
- 例如学校组织的篮球友谊赛,将低年级和高年级学生混合分组比赛,低年级学生在对抗中受伤,学校在分组安排上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学校无需担责的情况
意外事故且学校无过错 :如果小孩在打球过程中因意外情况受伤,且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 比如两个学生在正常的篮球对抗中,其中一方突然摔倒是因为自己脚下不慎,并非学校设施或管理原因导致,这种情况下学校一般无需担责。
第三人致害且学校已尽责 :如果小孩是被第三人(如其他学生)故意或过失伤害导致受伤,学校在事件发生前后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不承担责任,由致害方承担责任。
- 例如在课间自由活动时,一名学生恶意犯规将另一名学生撞倒致伤,学校平时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件发生突然,学校老师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那么学校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犯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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