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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律赔偿的范围具体有多大

王** 河北-邯郸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2.09 01:50:36 417人阅读

请求法律赔偿的范围具体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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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赔偿范围依不同法律关系而定。民事领域侵权赔偿含治疗康复合理费用,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违约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获利益,且有预见范围限制。刑事领域,受害人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物质损失赔偿。行政领域,违法行政致损,受害人可请求物质和一定精神损害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遭遇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与赔偿相关的证据,如医疗票据、合同文件等。
2.依据不同法律关系,准确判断适用法律和赔偿范围,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3.若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9 06: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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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领域中,侵权赔偿注重对受害者治疗和康复费用的补偿,像医疗费、误工费等都是常见的赔偿项目。若造成残疾或死亡,相应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等也需赔偿。而违约赔偿不仅要弥补已造成的损失,还要考虑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有一定的预见范围限制。
(2)刑事领域里,受害人可借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请求物质损失赔偿,比如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和财产犯罪的财物损失。
(3)行政领域中,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致害时,受害人能请求物质和一定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不同法律关系下赔偿范围有别,遇到具体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2-09 05:0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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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提起赔偿请求前,需明确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民事侵权、违约、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导致的损害。若是民事侵权,要注意收集治疗费用凭证、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若是违约,收集合同及因违约遭受损失的证据。
(二)按照不同法律领域的赔偿范围确定请求赔偿数额。如民事侵权中,除了已支出的费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计算相应赔偿金数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准确计算物质损失。
(三)行政领域,对于违法行政造成的精神损害,可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精神受到的伤害程度。具体证据可以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2-09 04: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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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领域:侵权赔偿涵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误工费等;致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违约赔偿含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2.刑事领域:受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人身损害医疗费、财物损失等物质损失索赔。
3.行政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致损,受害人可索赔物质与一定精神损害。

2026-02-09 02:5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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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请求法律赔偿范围要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确定,民事、刑事、行政领域各有不同赔偿范围。
法律解析:
在民事领域,侵权赔偿包含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误工费等,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违约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获利益,但有预见范围限制。刑事领域,受害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物质损失。行政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致损,受害人可请求物质和一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法律关系下赔偿范围差异明显,需准确判断适用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赔偿范围。如果对自身遇到的赔偿问题存在疑惑,不清楚该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及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9 02:07:2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是怎样的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审批的面积,机场建设面积来确定,每个机场都有所不同征地的程序;(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三)批后实施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四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四)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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