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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婆家人抢孩子怎么办

王** 吉林-吉林市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4 22:05:57 409人阅读

离婚后婆家人抢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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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婆家人抢孩子,侵犯直接抚养方抚养权。当事人应先和对方协商,表明自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要求归还孩子。
2.协商不成,可找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调解,让其对婆家人劝说教育。
3.调解无果,收集抢孩子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交回孩子,并索赔损失。
4.若对方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由法院重新判定。

2026-02-05 05: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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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婆家人抢孩子侵犯直接抚养方抚养权,当事人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收集证据起诉,情节严重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合法的抚养权,婆家人抢孩子的行为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当事人先与对方协商,是基于和平解决问题的原则,告知对方自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若协商不成,请求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调解,能借助公权力对婆家人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若调解仍不成功,收集证据起诉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法院会责令对方交出孩子,还可要求赔偿损失。若对方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申请变更抚养权能为孩子创造更有利的成长环境。如果您在处理此类抚养权纠纷时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2-05 03:5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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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婆家人抢孩子侵犯直接抚养方抚养权。面对这种情况,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1.可先与对方协商,表明自身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要求其归还孩子。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介入调解,由这些部门对婆家人进行劝说教育,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3.若调解不成,收集抢孩子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交出孩子,并可主张因对方抢孩子给自己和孩子造成的损失赔偿。
4.若对方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由法院重新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2026-02-05 02:4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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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拥有合法的抚养权,婆家人抢孩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该权利。当事人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向对方表明自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要求归还孩子。
(2)若协商失败,可借助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力量进行调解。这些部门能对婆家人进行劝说教育,促使问题和平解决。
(3)若调解依旧无法解决,当事人需收集抢孩子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可要求对方交出孩子,还能主张因对方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
(4)当对方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时,当事人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由法院重新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提醒: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同时变更抚养权需有充分理由和证据支持,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2-05 01:2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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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对方协商时要冷静理智,以平和的态度表明自己对孩子抚养权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归还孩子。
(二)寻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介入调解,借助他们的专业力量对婆家人进行劝说,促使其认识到行为的不当。
(三)若调解不成,积极收集抢孩子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交出孩子,并可主张损失赔偿。若对方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2-04 23:33:06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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