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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恶意诉讼作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赖** 贵州-安顺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2.04 06:04:55 367人阅读

法院对恶意诉讼作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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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认定恶意诉讼需从主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上,行为人故意在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时提起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等。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诉讼缺乏合理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以及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况。
2.为避免恶意诉讼,当事人应树立正确诉讼观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谨慎处理。对于已认定的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给予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以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02-04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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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上,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具有故意心理,他们清楚自身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是为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或实现其他不正当目的。
(2)客观方面,首先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像在合同纠纷里编造交易事实、伪造关键书证等。其次,所提诉讼缺乏合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与正常诉讼有事实支撑和法律条文适用形成鲜明对比。最后,需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若未造成实质损害,通常难以认定为恶意诉讼。

提醒:
进行诉讼时应确保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避免因恶意诉讼面临法律责任,遇到复杂案情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7:4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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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恶意诉讼侵害的人,可收集对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二)提供自身因该恶意诉讼遭受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据,如财务报表、名誉受损的舆论报道等。
(三)可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恶意诉讼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2-04 06:5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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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恶意诉讼,考量标准如下:
主观上,行为人故意为之,明知没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还提起诉讼,想借此获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
客观上,一是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像编造交易事实、伪造书证;二是诉讼无合理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如财产损失、名誉受损,没造成实质损害难认定为恶意诉讼。

2026-02-04 06:5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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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认定恶意诉讼,需考量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观上行为人需存在故意,客观上要有虚构事实等行为、缺乏合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且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恶意诉讼有严格标准。主观上,行为人故意在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客观方面,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这是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所提诉讼缺乏合理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了正常诉讼规则;并且要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如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若未造成实质损害,通常难以认定。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果遇到类似可能涉及恶意诉讼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4 06:34: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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