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界定人身伤害侵权行为通常需考量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要素,特殊侵权领域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解析:在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界定中,加害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是致使他人人身受伤害的行为基础。损害事实体现为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不利后果,如肉体损伤和精神痛苦。因果关系要求损害是由加害行为引发,这是判定侵权的关键联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但在特殊侵权领域,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不考虑行为人过错。了解这些要素能帮助大家在遇到人身伤害相关问题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复杂的人身伤害侵权问题,难以自行判断,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界定人身伤害侵权行为需综合考量多要素。有加害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如殴打他人和消极不作为如安全保障义务者未履职;存在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出现不利后果,像肉体损伤和精神痛苦;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损害由加害行为引发;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有意为之,过失是应预见后果却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但特殊侵权领域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过错。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害者要及时收集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以便维权。
2.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切实履行义务,避免因不作为导致侵权。
3.特殊侵权领域的作业者要做好风险防控,即使无过错也可能担责。
法律分析:
(1)加害行为是界定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起点,积极作为如直接的暴力攻击,消极不作为如场所管理者未保障安全。这种行为是引发后续损害的源头。
(2)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体现,人身权益受损表现多样,从身体伤痛到精神折磨,都属于不利后果。
(3)因果关系是连接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纽带,只有当损害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导致时,才能认定侵权成立。
(4)主观过错通常是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故意和过失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心理状态。但在特殊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突破了这一常规。
提醒:
界定人身伤害侵权行为较复杂,不同案情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加害行为,积极的如直接殴打他人,消极的如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二)确定损害事实,包含肉体损伤和精神痛苦等不利后果。
(三)判断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由加害行为导致。
(四)一般情况下看行为人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特殊侵权领域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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