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若安置房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要将其给到一方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操作:
签订离婚协议
明确约定房屋归属
在离婚协议中清晰、明确地写明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属于某一方。协议中要详细描述安置房的具体信息,如坐落位置、房号、面积等,避免因信息不明确产生后续纠纷。
约定配合过户义务
鉴于后续可能会办理房产证,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取得房产证后另一方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并约定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以保障权益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约定若一方不配合过户,需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协议生效与备案
离婚协议需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并且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离婚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进行公证
协议公证
双方可以携带离婚协议、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即使日后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购房合同权益转让公证
除了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外,还可以单独就安置房购房合同的权益转让进行公证。这种公证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对于该房屋权益的处分意愿,增强了权益转让的法律效力。
保留相关证据
购房相关凭证
收集并保留与该安置房相关的所有凭证,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物业费缴纳凭证等。这些凭证可以证明该房屋的购买情况以及出资情况,在证明房屋权益归属时具有重要作用。
沟通记录
如果双方在协商房屋归属过程中有相关的沟通记录,如腾讯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也应妥善保存。这些沟通记录可以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在出现纠纷时有助于还原协商过程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后续关注与处理
及时了解办证进度
权益受让方要密切关注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进度,及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了解办证情况。在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时,及时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如果对方在取得房产证后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权益受让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和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不履行,权益受让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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