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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案件执行怎么做

刘** 广西-贺州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2.02 00:08:26 498人阅读

公司破产案件执行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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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后案件执行需按特定步骤处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2.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执行法院移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若为特定物且需交付债权人,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
3.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
4.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方案分配,终结执行程序。

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法院和管理人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推进各环节工作,确保破产案件执行公正有序。

2026-02-02 06: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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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会中止,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执行法院会移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若财产为特定物需交付债权人,会执行回转。
(3)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就担保财产受偿,普通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
(4)债权人要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方案分配,终结执行程序。

提醒:
债权人需及时准确申报债权,避免错过申报期限导致权益受损。不同公司破产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处理。

2026-02-02 04: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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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执行程序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为破产程序顺利开展做准备。
(二)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执行法院移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若为特定物需交付债权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
(三)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
(四)债权人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方案分配,终结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026-02-02 03:0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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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执行程序中止,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2.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执行法院移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特定物需交付债权人的,依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
3.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
4.债权人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裁定认可后分配,终结执行程序。

2026-02-02 02: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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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破产后案件执行有明确步骤,包括执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解除、财产移交、优先受偿、债权申报和财产分配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要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需解除。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执行法院会移交查封等财产。若财产是特定物要交付债权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方案分配,终结执行程序。公司破产案件执行涉及众多法律细节和复杂流程,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0:41:12 回复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以上是申请中止破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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