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抵押债权是否优先
破产清算时抵押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债权属于担保债权范畴。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债权人可就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获得清偿。当抵押物变现价值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时,抵押债权能得到足额受偿;若抵押物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不过,需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存在法定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费用或债权等,抵押债权的优先性会受到一定限制。
二、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处于较后受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排在最后。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普通债权人按各自债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普通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在破产清算中得到公平受偿。
三、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受偿顺序怎样判定
在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依相关法律判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若同一财产上设置多个担保物权,受偿顺序按《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若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质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在其之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之后才是职工债权等其他顺位债权。
在了解破产清算抵押债权是否优先之后,我们还需知晓与之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比如,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除了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是否也在优先范围内。另外,当存在多个抵押债权时,它们之间的清偿顺序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在实际的破产清算中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您对破产清算抵押债权优先相关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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