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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下移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贾* 广西-崇左市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2.01 15:17:47 404人阅读

管辖权下移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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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下移是上级法院把本属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其制度目的是合理调配司法资源,不过为防止上级法院随意转移管辖权,法律设置了严格条件。
2.法律规定管辖权下移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有必要,比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下级法院审理更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等。二是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会对“确有必要”进行审查,经批准后管辖权下移才合法有效。
3.为确保制度规范运行,上级法院应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判断和操作,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当事人若认为管辖权下移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1 20: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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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辖权下移是上级法院把本属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它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能合理调配司法资源。
(2)法律对管辖权下移设定了严格条件。一是确有必要,如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且下级法院审理更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查明事实。二是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会对“确有必要”进行审查,只有批准后,管辖权下移才合法。这样能避免上级法院随意转移管辖权。

提醒:
当事人遇到管辖权下移情况,要关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9: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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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上级法院考虑将案件管辖权下移,需先评估案件是否符合“确有必要”的标准,比如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以及下级法院审理是否更利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查明事实。
(二)一旦认为符合条件,上级法院要及时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等待上级法院对“确有必要”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26-02-01 17: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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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下移是上级法院把本应自己审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
2.管辖权下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有必要,像案件事实清晰、证据足,下级法院审更方便当事人诉讼、查明事实;二是要报上级法院批准,上级会审查是否“确有必要”。
3.该制度为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法律设严格条件防上级随意转移管辖权。

2026-02-01 17:0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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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级法院将本应由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需满足“确有必要”且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两个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下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下级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查明案件事实等。同时,上级法院还需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会审查是否“确有必要”,经批准后管辖权下移才合法有效。该制度目的是合理调配司法资源,设置严格条件是为防止上级法院随意转移管辖权。若在实际中遇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6-02-01 16:13:1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2、最高人民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第二审不得提出;(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概念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第二审不得提出;(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概念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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