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但存在多种特殊情况。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2.若有遗嘱继承,则按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份额。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建议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时,先明确是否存在遗嘱。若为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应秉持公平、照顾弱者的原则协商分配。若对继承份额有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1)房屋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均等。
(2)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5)继承人协商一致,遗产分配也可不均等。
(6)若有遗嘱继承,按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份额。
(7)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提醒:在处理房屋继承时,需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若对遗产分配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房屋。
(二)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时应得到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房屋。
(四)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房屋。
(五)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分配份额可不均等。
(六)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份额。
(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房屋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
2.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平分遗产。
3.对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遗产时应照顾。
4.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同住的,可多分。
5.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6.继承人协商一致,也能不均等分配。
7.有遗嘱的,按遗嘱确定继承份额。
8.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论:
房屋继承中,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份额一般均等,存在特殊情况会有不同分配;有遗嘱则按遗嘱确定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解析:
在房屋继承里,法定继承遵循一定规则。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通常他们继承遗产份额均等。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能不均等分配。若有遗嘱,就按遗嘱来确定房屋继承份额。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房屋继承。如果大家在房屋继承方面遇到复杂情况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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