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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满二十还能不能索要抚养费

李* 安徽-淮北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01 05:48:39 390人阅读

孩子年满二十还能不能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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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孩子年满二十不能索要抚养费,法律规定父母给付抚养费期限一般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子女满十八周岁后还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2.若孩子年满二十且符合特殊情形,可先尝试与父母协商支付抚养费,这是较为温和有效的解决方式。
3.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判决父母是否要支付抚养费,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026-02-01 11: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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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孩子年满二十,父母无需再支付抚养费,因为法律规定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满十八周岁。
(2)不过,若子女满十八周岁后,还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当孩子年满二十且符合特殊情况时,可先尝试与父母协商抚养费支付问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定父母是否要支付。

提醒:遇到抚养费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能证明符合特殊情形的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0:4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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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自身情况:孩子年满二十需先判断是否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形。
(二)协商解决:若符合特殊情况,先尝试与父母友好协商,说明自身情况和需求,争取达成支付抚养费的一致意见。
(三)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026-02-01 10: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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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孩子满二十不能再要抚养费,父母给抚养费一般到孩子十八周岁。
2.不过有特殊情况,孩子满十八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父母要继续给抚养费。
3.若满二十符合特殊情况,可先和父母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父母是否支付。

2026-02-01 08:4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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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孩子年满二十不能索要抚养费,但符合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时,可以索要。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期限通常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不过,若子女虽已成年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非主观因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就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年满二十符合这些特殊情况,可先和父母协商支付抚养费事宜,协商无果的话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父母是否支付。要是您对抚养费问题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继续索要抚养费的条件,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1 06:57:16 回复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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