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应保留好对工程投入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的相关凭证,如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以此证明存在实际施工行为。
(二)留存与发包人之外的人签订的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等,作为签订无效合同的证据。
(三)在主张工程款时,若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要收集能证明自身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条件的证据。
(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通过质量验收报告等材料证明,以保障工程款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涵盖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
2.判定条件:有实际施工行为,对工程投入人工、材料、设备并组织施工;与发包人之外的人签无效合同,像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法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需突破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合格时主张工程款可能受限。
3.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
结论:
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判定需满足存在实际施工行为、签订无效合同、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身份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实际施工人涵盖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判定其身份,首先要有实际施工行为,即对工程有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投入并组织施工活动,这是基础条件。其次与发包人之外的人签订的是无效合同,像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等。再者,由于合同的特殊性,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只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最后,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若不合格,主张工程款会受限。不过,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并非简单依据上述条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如果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涉及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及相关权益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含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判定条件主要有四点。
1.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对工程有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投入并组织施工活动。
2.与发包人之外的人签订无效合同,如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等。
3.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权利。
4.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若不合格主张工程款可能受限。
要注意,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建议相关主体在建设工程中规范合同签订,确保工程质量。遇到纠纷时注重收集保存证据,为认定身份和主张权利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涵盖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其所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2)判定实际施工人需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要有实际施工行为,也就是在工程中投入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并组织施工。其次是和发包人之外的人签订了如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这类无效合同。再者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最后建设工程质量要合格,不然主张工程款可能会受限制。
(3)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提醒: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进行实施的条件有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提起行政的诉讼,同时也没有履行自己义务;再者就是执法人员或者是对方已经进行实施了催告的义务;只要不履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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