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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有钱但不退赃会有什么后果

金* 山东-济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31 12:54:02 381人阅读

家属有钱但不退赃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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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退赃在刑事诉讼里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的关键情节。家属有钱却拒不退赃,司法机关可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量刑时,法院会因家属不退赃,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不考虑从轻处罚情节,进而可能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3)即使案件审结,司法机关也会持续追缴赃款。若家属使用、隐匿赃款,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退还。
(4)若家属恶意转移、拒不配合,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家属应积极配合退赃,否则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更重刑罚,家属自身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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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家属积极配合退赃,认识到退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的积极作用,主动将赃款退还,以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二)若家属对赃款情况有疑问或困难,可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不要恶意转移、隐匿赃款,避免因拒不配合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6-01-31 18:0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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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有钱却拒不退赃,后果严重。退赃是衡量悔罪态度的重要依据,家属若不退,司法机关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2.量刑时,法院会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不考虑从轻情节,可能判更重刑罚。
3.案件审结后,司法机关仍会追缴赃款。若家属使用、隐匿,会被责令退还;恶意转移、拒不配合,可能受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责。

2026-01-31 16:3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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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有钱却拒不退赃会产生多方面不利后果,包括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重判、案件审结后仍被追缴赃款,家属恶意转移等还可能面临司法强制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在刑事诉讼里,退赃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的关键情节。家属若拒不退赃,司法机关可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量刑时,会因家属不退赃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不考虑从轻处罚情节,进而可能判处较重刑罚。并且,即便案件审结,司法机关也会持续追缴赃款。若家属使用、隐匿赃款,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退还;若恶意转移、拒不配合,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31 15:2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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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有钱却拒不退赃会带来诸多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退赃是衡量悔罪态度的关键情节,家属拒不退赃,司法机关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量刑时,法院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悔罪表现,不考虑从轻处罚,可能判处较重刑罚。

案件审结后,司法机关也会持续追缴赃款。若家属使用、隐匿赃款,司法机关会责令退还。若家属恶意转移、拒不配合,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不利后果,建议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赃,展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隐匿、转移赃款。

2026-01-31 14:47:0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罪家属如何退赃将回来的金钱、赃物上交有关单位。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第二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量刑;向退赃,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后积极退赃能减轻处罚吗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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