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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起纠纷举证责任属于谁

岳** 四川-广元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6.01.31 10:52:37 450人阅读

环境污染纠纷举证责任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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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纠纷发生时,行为人要证明法定的不担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自身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
2.被侵权人只需举证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污染者需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有免责、减责情形,否则担不利后果。
3.因环境污染侵权专业复杂,被侵权人难掌握关键证据,此原则能更好保护其权益。

2026-01-31 15: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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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只需举证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污染者需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减责情形,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被侵权人通常难以掌握关键证据去证明因果关系。所以,被侵权人仅需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举证。若污染者不能完成举证,就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判定。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环境污染纠纷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1-31 15:0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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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理且必要。这一原则将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减责情形的举证责任赋予污染者,被侵权人只需举证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
2.该原则充分考虑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性。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被侵权人通常难以掌握关键证据,证明因果关系难度较大。此原则能有效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3.为保障该原则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污染者举证的监督,确保其如实提供证据。同时,可建立专业的环境鉴定机构,为被侵权人提供技术支持。此外,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纠纷的发生。

2026-01-31 13:2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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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环境污染纠纷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重要原则。被侵权人仅需举证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相对轻松。比如在一些工厂周边居民受污染影响的纠纷中,居民只需证明工厂存在排污行为以及自身遭受了身体或财产损害。
(2)污染者则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免责、减责情形。例如工厂要拿出监测数据等证据,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导致周边居民出现的损害情况。
(3)此原则的设定是基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性。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被侵权人通常难以获取关键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证据。污染者应积极收集能证明自身无责或减责的证据,若对案情把握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31 12:5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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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侵权人应积极收集能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证据,如污染现场照片、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医疗诊断证明等,以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
(二)污染者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免责、减责情形的证据,如环保达标检测报告、事故发生时的生产记录等。
(三)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都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被有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31 11:36: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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