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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索赔

毛**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31 05:04:16 393人阅读

建筑工地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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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关键,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人证言等都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这是后续索赔的基础。
(2)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
(3)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能借助行政力量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权益;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要注意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及时主张权利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0: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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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已有的步骤,要仔细收集各类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时,要明确提出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赔偿要求,态度坚定且有理有据。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详细说明情况,配合其调查工作。
(四)申请仲裁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准确清晰地表达诉求。
(五)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牢记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避免错过维权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6-01-31 09:3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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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建筑工地未签合同索赔,先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工友证言等。
2.协商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3.投诉维权: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单位改正。
4.申请仲裁:也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
5.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注意仲裁时效一年,及时维权。

2026-01-31 07: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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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地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步骤索赔,且要在一年内申请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建筑工地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的权利。劳动者索赔时,先收集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不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要及时主张权益。如果在索赔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法律适用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06: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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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赔可按多步骤操作。核心在于收集证据,合理维权。
1.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人证言等。
2.协商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3.投诉举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4.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5.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要及时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05:32:42 回复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二)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三)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四)管理费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五)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六)延迟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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