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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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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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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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行为因对象特定,未面向社会公众,所以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个人或单位偶尔进行的、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且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非法吸存罪,这是正常的民间资金往来。
(3)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按犯罪处理,体现了法律对正常经营行为的一定宽容。
(4)吸收资金行为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如数额、人数或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标,不构成此罪,这是从量化角度对犯罪的界定。
提醒:在涉及资金吸收活动时,要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界限,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陷入法律风险。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如果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用担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日常操作中要注意界定好对象范围,留存未公开宣传的证据。
(二)个人或单位进行民间借贷时,要确保是偶尔为之且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同时保证不扰乱金融秩序。
(三)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尽力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避免刑事处罚风险。
(四)开展吸收资金活动时,要时刻关注是否达到法定入罪标准,未达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几种情形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未公开宣传,只在亲友或单位内部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算非法吸存。
2.个人或单位偶尔的民间借贷,不以吸存为目的,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犯罪。
3.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能及时清退的,可免刑;情节轻微的,不作犯罪处理。
4.吸收资金未达入罪标准,如数额、人数或损失未达标,不构成此罪。
结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资、偶尔不以吸存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吸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未达法定入罪标准等情形,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明确的构成要件。未公开宣传仅针对特定对象吸资,因未面向社会公众,不具备该罪的特征。偶尔的民间借贷且无吸存目的,未扰乱金融秩序,也不符合该罪构成。吸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能及时清退,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按犯罪处理。而未达法定入罪标准,自然也不构成此罪。若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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