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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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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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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件立案需满足什么条件

王** 新疆-阿克苏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30 13:20:09 376人阅读

非法经营案件立案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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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法经营罪立案有特定情形和数额标准,包括未经许可经营特定物品、买卖相关许可证文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情形,且不同行为有对应的数额要求。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需综合考量行为情形和数额标准。若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像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触发立案。同时,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有着不同的数额标准,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二百万元以上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若遇到涉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17: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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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包含行为和数额两方面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多种非法经营活动,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会被立案。同时不同非法经营行为有不同数额标准,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五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两万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况也会立案。

为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市场主体应做到:1.经营前确保取得相关许可,不涉足法律限制经营领域。2.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买卖各类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进行金融业务时,需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26-01-30 16:4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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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有明确情形界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像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买卖特定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经营证券等金融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以该罪立案。
(2)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存在不同的数额标准。例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二万元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

提醒:
从事经营活动要确保合法合规,了解相关经营行为的许可要求和数额标准,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涉嫌非法经营罪。若对自身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5: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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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经营者应确保经营活动获得必要许可,不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
(二)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各类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开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密切关注不同非法经营行为的数额标准,避免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6-01-30 14:3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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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经营罪立案常见情形:违反国家规定搞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像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不同非法经营行为有不同数额标准,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额超五万或违法所得超两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超两百万等。

2026-01-30 13:33:36 回复

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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