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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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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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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诈骗案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刘** 湖南-岳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30 06:43:35 365人阅读

检察院受理诈骗案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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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受理诈骗案,案件来源多样,常见的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也有监察机关移送以及自诉转公诉的情况。这体现了不同部门在打击犯罪中的协作。
(2)收到案件后先进行形式审查,这是确保案件受理规范的重要环节,只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齐全且犯罪嫌疑人在案等符合要求,才会予以受理。
(3)实质审查时,检察院会全面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多方意见,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以保证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
(4)根据审查结果,检察院会作出不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提起公诉;证据不足的补充侦查;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

提醒:若涉及诈骗案件,需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同案件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2: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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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报案人来说,若向检察院反映诈骗案情况,要确保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和证据,配合检察院在各个审查阶段的调查。
(二)对于嫌疑人而言,在检察院实质审查时,应如实陈述事实,可委托辩护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时,要保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完整,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等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026-01-30 11:5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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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检察院受理的诈骗案,多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也可能来自监察机关移送或自诉转公诉。
2.形式审查:收到案件后,检察院会检查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是否完备,犯罪嫌疑人是否到案,符合条件才受理。
3.实质审查:全面审查证据,讯问嫌疑人,听取多方意见,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
4.审查结果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公诉;证据不足可退查或自查;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2026-01-30 11:2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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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受理诈骗案有一套规范程序,从案件来源到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最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提起公诉、补充侦查或不起诉等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诈骗案处理上,案件来源广泛,既可能来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也有监察机关移送或自诉转公诉的情况。形式审查是初步把关,确保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完整、犯罪嫌疑人在案,为后续审查奠定基础。实质审查则是深入全面地审查证据,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等方式,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追究刑事责任是必然的,检察院会提起公诉;证据不足时,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以完善证据链;情节轻微可不判刑或免刑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系列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如果遇到与诈骗案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09:2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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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受理诈骗案有一套规范程序。先是接收案件,来源包括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监察机关移送或自诉转公诉。
2.接着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是否完备,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符合条件则受理。
3.然后开展实质审查,全面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
4.最后依据审查结果处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刑责的,提起公诉;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情节轻微无需判刑或可免刑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建议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严格把控证据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026-01-30 08:37:30 回复

解答如下,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4、侦查终结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书》、《免予决定书》、《不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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