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跟妹夫离婚了,抚养权归给妹夫,但是平时妹妹想要探视小孩,妹夫不肯协助,对此妹妹很气愤,想变更抚养权。我想问下对于不协助探视变更抚养权这种情况能怎么解决?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2018-04-11 16:47:09 回复
对于不协助探视变更抚养权这种情况能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方是有义务协助你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的。如果依次来要求变更抚养权,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一般为: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当然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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