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体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业主方解除:
第一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两成或人数占比超两成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解除合同事宜。
第二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三分之二且人数占比超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解除合同的决议。
第三步,业主委员会将决议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若合同无约定,需提前六十日通知。
第四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用房、资料、财物等交接手续。若企业拒不退出,业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出并移交相关物品。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
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法律分析:
(1)业主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有严格流程。需先由一定比例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解除事宜,这保障了业主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召开业主大会时,需特定比例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的部分业主同意才能作出解除决议,体现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业主委员会要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在无约定时提前六十日通知,给予企业一定准备时间。
(4)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若拒不退出,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也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完成交接。
提醒: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流程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意见分析。
(一)业主方解除流程
1.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解除合同。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解除决议。
3.业主委员会将决议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无约定时提前六十日通知。
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用房、资料、财物等交接手续,不退出的业主可诉请法院责令其退出并移交物品。
(二)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流程
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并办理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论: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流程需区分主体处理,业主方解除要经提议、表决、通知、交接等流程,物业服务企业解除需提前书面通知并办理交接。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若业主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由一定比例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经多数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后作出决议,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企业,无约定时提前六十日通知,最后进行交接,企业拒不退出可诉请法院处理。若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样要办理交接手续。这一系列流程保障了合同解除的规范和有序,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若你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方面遇到疑问,或是对流程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也可联系我进一步了解。
1.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流程区分业主方和物业服务企业方处理。业主方解除合同需经提议、表决、通知、交接等环节;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则需提前通知并办理交接。
2.若业主方解除合同: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解除事宜。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解除决议。
-业主委员会将决议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无约定时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用房、资料、财物等交接手续,若拒不退出,业主可诉请法院责令其退出并移交相关物品。
3.若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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