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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里权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陶** 青海-海北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26 09:11:52 314人阅读

侵权责任里权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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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的权利范围极为广泛,既有人身权利,像生命权、身体权等,也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著作权等。这些都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
(2)若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了这些民事权益并导致损害,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就算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要担责,同样要履行责任。
(3)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一旦超越法律界限,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提醒:
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依法进行,避免因过度维权构成权利滥用。不同侵权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3: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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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民事主体,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范围,在日常行为中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他人侵权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
(二)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若涉及可能产生侵权风险的活动,事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三)在行使自身权利时,要把握好度,遵循合理合法原则,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滥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26 12: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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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涉及的权利范围广,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如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著作权等。
2.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侵犯。若因过错侵害权益致损,要担责;无过错但法律规定担责的,也需担责。
3.行使权利要合理合法,不能越界,否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2026-01-26 12:1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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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责任涵盖人身和财产权利,行为人侵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担责,权利行使不能滥用。
法律解析: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人身权利有生命权、身体权等,财产权利包含所有权、著作权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这些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无过错,若法律规定担责也需负责。同时,权利的行使要合理合法,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否则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比如,在日常生活中,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盈利,就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侵权或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6 10: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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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保护的权利范围广泛,既有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也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著作权等,这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无过错,法律规定担责的也需担责。
3.权利行使要遵循合理合法原则,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否则会构成权利滥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对自身权利和侵权责任的认知。
2.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方便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3.对于权利滥用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纠正和制裁。

2026-01-26 09:47:09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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