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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房屋进行分割的流程是什么

张* 新疆-哈密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5 08:19:34 372人阅读

共同财产房屋进行分割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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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房屋分割可先协商,协商一致签订分割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商不一致则通过诉讼分割。
1.诉讼分割流程:一方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及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及自身诉求合理。
2.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参加庭审,陈述观点并进行举证质证。
3.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结果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完成房屋分割。

建议双方尽量先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分割意见,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若需诉讼,要提前准备充分证据,积极参与庭审。

2026-01-25 14: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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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财产房屋分割有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若双方能达成一致,签订分割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种方式高效且能避免矛盾激化。
(2)协商不成时需诉讼分割。起诉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像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以此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及自身诉求合理。
(3)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参与庭审,陈述观点、举证质证。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判决生效后,按照判决结果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完成房屋分割。

提醒:
诉讼分割房屋时,证据收集要全面准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4: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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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能协商一致,签订分割协议后,要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确保协议落实。
(二)协商不一致走诉讼分割时,起诉方要准备充分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增强诉求合理性。
(三)庭审过程中,双方要清晰陈述观点,认真举证质证,维护自身权益。
(四)判决生效后,应尽快依据判决结果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完成房屋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6-01-25 12:4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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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能协商一致,共同财产房屋分割可签订分割协议,随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若协商不一致,需通过诉讼分割:一方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及诉求合理。
3.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参加庭审陈述观点、举证质证。
4.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决,生效后按结果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完成分割。

2026-01-25 11: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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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同财产房屋分割可先协商,协商一致签协议并办产权变更;协商不一致则通过诉讼分割,按特定流程进行。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若能就房屋分割协商一致,签订分割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便捷的方式。而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讼分割有明确流程,先由一方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据用于证明房屋为共同财产及自身诉求合理;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参与庭审陈述观点、举证质证;最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根据结果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若在共同财产房屋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5 10:00:47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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