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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都该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哪怕他做了上门女婿。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你在女方家生活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能消灭你们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该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儿子以长期与女方生活在一起,已成为女方家的家庭成员之一为理由并不能改变儿子与你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消除儿子对你们的赡养义务。同时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使你们提出要求儿子对你们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上予以照顾,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样作为上门的女婿,对其亲生父母也应该有赡养义务。
2018-04-11 12: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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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门女婿对父母赡养义务仍然是具有的。在我国农村有些地方存在着上门女婿不赡养亲生父母,而必须担负岳父母的生养死葬并承继女方家产的风俗,这种风俗有悖于法律。依据婚姻法、继承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出嫁或做他人上门女婿等原因而改变。婚后男女双方无论到谁家生活,作为赡养人都须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上门女婿不再分割自家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只能被视为他自愿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其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虽然是上门女婿,但仍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
按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算你家有十个弟兄,你必须要尽你自己的义务,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否则你就是违法。不管是哪个公证机关都不敢给你公证,让你可以不尽义务,不赡养父母。
2018-04-11 12: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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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不可否认,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关心老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独生子女家庭的问题更为突出。如果工作在外,不能常回家看看,但至少应该经常鸿雁传书,电话嘘寒问暖,节假日抽时间回家看看,或者把父母接到身边团聚。如果与父母生活在同一座城市或者相距不远,更应该常回家陪陪父母,与父母谈谈工作,聊聊生活,承担一些家务劳动。不能让老人忍受空巢之痛。
2020-09-22 10:47: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