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赔偿损失数额限制遵循可预见、减损和损益相抵三个规则,以确保赔偿合理公正。可预见规则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巨额赔偿,减损规则督促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损益相抵规则合理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2.对于违约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充分预估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避免盲目承诺。
3.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留好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
4.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1)可预见规则旨在平衡违约方的责任范围。若违约造成的损失远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程度,让其承担全部损失不合理。这一规则保障了违约方不会因不可预见的损失而承受过重负担。
(2)减损规则强调了守约方的义务。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若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赔偿请求将不被支持。同时,守约方为减损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受害人因同一原因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扣除所获利益,能更合理地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提醒:在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应了解这些规则。违约方要清楚责任范围,守约方要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可预见规则:在合同违约赔偿中,违约方赔偿的损失数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不过不能超过其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以此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高额赔偿。
(二)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采取合适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没采取合适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因同一原因既受损害又获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时要把所获利益从损失中扣除,合理确定最终赔偿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定赔偿损失数额限制规则如下:
可预见规则:违约方赔偿额相当于违约损失,但不超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避免不合理巨额赔偿。
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对方要采取措施防损扩大,未采取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索赔,防损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因同一原因受损又获利,确定赔偿额时应扣除获利,合理确定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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