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门头沟区法律咨询 > 门头沟区工程款纠纷法律咨询 > 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该怎么去处理

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该怎么去处理

肖** 北京-门头沟区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24 13:41:09 428人阅读

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该怎么去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门头沟区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门头沟区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施工方可多途径解决。首先,按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日视为竣工日期。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施工方发出结算通知,要求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同时保留通知凭证,为后续维权留证。
2.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将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双方协商不成时,施工方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

2026-01-24 18:03: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工程已使用未结算时,根据规定,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这为施工方主张权益提供了时间节点依据。
(2)施工方应主动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并合理设定结算期限,同时保留通知凭证,这是启动结算程序、留存证据的重要步骤。
(3)若发包方不响应结算通知,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结果可作为结算依据。
(4)当双方协商无果,施工方需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会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提醒:
施工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及时保留各类证据。不同工程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更好维权。

2026-01-24 16:45:15 回复
咨询我

(一)明确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施工方按此确定结算起始时间。
(二)发出结算通知:施工方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并保留通知凭证。
(三)进行造价鉴定: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四)提起诉讼:双方协商不成,施工方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由法院认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6-01-24 15:23:42 回复
咨询我

1.工程已用未结算,按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转移占有日视为竣工日期。
2.施工方发结算通知,要求发包方限期结算,留存通知凭证。
3.若发包方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机构做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4.协商不成,施工方收集合同、图纸等证据起诉,法院会认定价款并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026-01-24 15:07:55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施工方可按确定竣工日期、发结算通知、造价鉴定、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施工方应先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并保留凭证,若发包方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若协商不成,施工方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会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在工程结算问题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流程较为复杂。如果您在工程结算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14:39:2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问题解答如下,《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