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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施工方可多途径解决。首先,按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日视为竣工日期。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施工方发出结算通知,要求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同时保留通知凭证,为后续维权留证。
2.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将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双方协商不成时,施工方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
2026-01-24 18: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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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程已使用未结算时,根据规定,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这为施工方主张权益提供了时间节点依据。
(2)施工方应主动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并合理设定结算期限,同时保留通知凭证,这是启动结算程序、留存证据的重要步骤。
(3)若发包方不响应结算通知,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结果可作为结算依据。
(4)当双方协商无果,施工方需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会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提醒:
施工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及时保留各类证据。不同工程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更好维权。
2026-01-24 16: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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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施工方按此确定结算起始时间。
(二)发出结算通知:施工方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并保留通知凭证。
(三)进行造价鉴定: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四)提起诉讼:双方协商不成,施工方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由法院认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6-01-24 15:2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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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已用未结算,按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转移占有日视为竣工日期。
2.施工方发结算通知,要求发包方限期结算,留存通知凭证。
3.若发包方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机构做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
4.协商不成,施工方收集合同、图纸等证据起诉,法院会认定价款并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026-01-24 15:0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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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已使用但未结算,施工方可按确定竣工日期、发结算通知、造价鉴定、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施工方应先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并保留凭证,若发包方不结算,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作为结算依据。若协商不成,施工方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会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工程价款并判决支付。在工程结算问题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流程较为复杂。如果您在工程结算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14:39: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