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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收了抚养费不承认要怎么解决

曹* 安徽-合肥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4 11:04:56 496人阅读

孩子收了抚养费不承认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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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孩子收了抚养费却不承认,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先收集支付凭证,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收集证据:收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若为现金支付,可寻找在场证人或留存的收条。这些证据能清晰显示支付时间、金额及双方账户信息,为后续解决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2.沟通核实:若孩子未成年,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让其协助核实,看孩子是否存在误解。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可避免矛盾升级。
3.法律途径:若沟通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抚养费已支付。诉讼中,提交收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会根据证据和具体情况审理判决。

2026-01-24 14: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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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关键。支付抚养费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能明确支付的时间、金额和双方账户信息,是有力的支付凭证。若为现金支付,在场证人或收条同样可作为证据证明支付事实。
(2)与直接抚养方沟通。孩子未成年时,先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交流,让其协助核实,看是否存在误解。
(3)法律途径解决。若沟通没有效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抚养费已支付。诉讼时要向法院提交收集的证据,法院会依据双方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3:4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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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支付凭证,转账支付可提供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上面有支付时间、金额和双方账户信息;现金支付则寻找在场证人或留存的收条当作证据。
(二)若孩子未成年,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让其协助核实,看孩子是否有误解。
(三)沟通无果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抚养费已支付,同时提交收集的证据以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等待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6-01-24 12: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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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支付凭证:收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支付抚养费的凭证,若现金支付,可找在场证人或收条作证据。
2.与抚养方沟通:孩子未成年时,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让其协助核实,看是否存在误解。
3.走法律途径:沟通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提交收集的证据证明已支付抚养费,法院会依情况审理判决。

2026-01-24 12:1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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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孩子收了抚养费却不承认,可收集支付凭证等证据,与抚养方沟通,沟通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确认抚养费已支付。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当孩子收了抚养费却不承认时,收集支付凭证是关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能明确支付的时间、金额和双方账户,若现金支付,证人或收条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若孩子未成年,先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这有助于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若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理途径。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收集的证据,法院会依据双方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抚养费纠纷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11:53: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但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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