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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组织3人以上赌博,不进行抽头渔利,确保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不达到5000元以上。
(二)不参与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博活动。
(三)不组织大量人员赌博,保证参赌人数累计不超过20人。
(四)不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也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026-01-23 1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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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以下其一属“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超5000元;赌资累计超5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超20人;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3.各地或会结合实际,对上述标准细化规定。
2026-01-23 15:2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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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特定条件,或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等属“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各地或有细化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赌博行为有明确界定。“聚众赌博”设定了多方面标准,如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以及组织赴境外赌博获利等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该行为。而“开设赌场”主要针对网络赌博相关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建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即属此类。不同地区会依据本地实际对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赌博不仅危害个人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还扰乱社会秩序。若对赌博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3 14:3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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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博危害极大,不仅破坏社会风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或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收取回扣等属于“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2.为遏制赌博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3.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赌博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让执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
2026-01-23 12:4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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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聚众赌博”有明确界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就构成“聚众赌博”。这体现了法律对赌博规模和获利情况的严格管控。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网络赌博危害巨大,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制。
(3)不同地区会依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以更好地适应本地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需求。
提醒: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均有法律风险,各地规定有差异,遇到相关案情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6-01-23 12:31: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