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二)当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且协商无果时,应及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同时争议双方要立刻停止实体审理。
(三)若一方法院违反规定抢先作出判决,上级法院会以程序违法撤销该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自行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若法院间出现管辖权争议且协商无果,需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争议期间,双方应停止实体审理,不得判决。
3.若有法院违反规定抢先判决,上级法院会撤销该判决,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指定管辖可保障诉讼正常、公正进行。
结论:
指定管辖适用于有管辖权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无果这两种情况,违反管辖权争议处理规定抢先判决会被上级法院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出现自然灾害、全体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需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若法院之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要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并且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应停止实体审理,任何一方抢先判决,上级法院会以程序违法撤销该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自行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指定管辖的存在,能有效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开展,让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指定管辖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法院间出现管辖权争议且协商无果时,需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发生时,双方要停止实体审理,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判决,违规抢先判决的上级法院会以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并移送案件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开展,让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为更好发挥指定管辖作用,法院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出现管辖权争议时,要积极协商并及时报请上级;上级法院应高效处理指定管辖事宜,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指定管辖存在两种适用情形。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自然灾害、全体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需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能避免因特殊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2)若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争议且协商无果,应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同时,在争议解决前,双方要停止实体审理,任何一方抢先判决都将被上级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并重新确定管辖法院。
(3)指定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让案件能获得公正的审理结果,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秩序。
提醒: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要留意法院是否按规定处理,若发现违反程序抢先判决等情况,可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也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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