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判断,如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十张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一百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等情况。
(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信用卡实物、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以此准确统计相关信用卡数量。
(三)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不能仅依据数量,还需综合考量其他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1.界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有标准: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十张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一百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等提供伪造或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或数额达一万元以上,构成本罪。
2.司法实践中,要收集信用卡实物、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准确统计数量,结合案情判断是否入罪。
结论:
界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有明确标准,满足特定数量或行为条件可认定构成本罪,司法实践需收集证据准确统计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认定有多种情形。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明知是伪造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或数额一万元以上,均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里,要收集信用卡实物、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准确统计数量,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这体现了法律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严格维护,旨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果遇到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有明确规定,包括明知是伪造信用卡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或数额一万元以上等情形。
2.为准确界定该罪数量,司法实践中要收集信用卡实物、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以准确统计数量。
3.建议司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避免出现认定错误。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办理、使用的审核,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分析: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界定有明确标准。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累计十张以上,或持有、运输伪造空白信用卡累计一百张以上,会被认定构成本罪。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五张以上,也符合该罪的数量条件。
(3)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或涉及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同样构成此罪。
(4)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该罪,需收集信用卡实物、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提醒:
在涉及信用卡相关事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数量或行为触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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