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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不让跟旁人说要怎么解决

张* 黑龙江-哈尔滨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17:28:16 335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不让跟旁人说要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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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孩子意愿,与孩子沟通,了解其担心他人看法等顾虑,给予安全感与理解,告知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其的爱。
2.用实际行动让孩子感受家庭氛围稳定。
3.孩子不愿公开时,家长选合适方式回应旁人,避免他人过度询问。
4.旁人言论致孩子负担加重,家长表明态度,要求尊重孩子感受。
5.孩子压力过大,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帮助。

2026-01-22 22: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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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若孩子不让跟旁人说此事,应尊重其意愿,与孩子沟通,给予安全感,以合适方式应对旁人,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法律解析:
从法律层面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尊重孩子意愿、给予安全感和理解是履行保护义务的体现。当旁人不当言论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时,家长表明态度要求他人尊重孩子感受,是维护孩子的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如果孩子因他人不当言论心理压力过大,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帮助,也是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精神。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惑或不知如何更好地保障孩子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建议。

2026-01-22 21: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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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不让跟旁人说此事,应尊重孩子意愿并深入沟通,了解其顾虑,给予安全感和理解,让孩子明白离婚不影响父母对他的爱。
2.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用实际行动营造稳定的家庭氛围。对于旁人,若孩子不想公开,家长需选择合适方式回应,防止他人过度询问给孩子带来压力。
3.要是旁人不当言论使孩子心理负担加重,家长要适当表明态度,要求他人尊重孩子感受。
4.若孩子心理压力过大,可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以更好地解决孩子的心理问题。

2026-01-22 21: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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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孩子不让说离婚之事的意愿,是保障孩子心理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体现,也是履行对子女保护义务的一部分。
(2)家长给予孩子安全感和理解,让孩子明白离婚不影响父母的爱,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符合法律所倡导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3)当旁人不当言论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时,家长表明态度要求他人尊重孩子感受,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他人的不当言论可能构成对孩子人格权益的侵犯。若情况严重,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孩子心理压力过大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帮助,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这也是家长履行对子女保护义务的合理方式。

提醒:在处理孩子因离婚产生的心理问题时,要保留好旁人不当言论等相关证据,若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证据至关重要。不同孩子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21:0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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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重孩子意愿,和孩子好好沟通,弄清楚孩子的顾虑,像担心他人看法这种情况很常见。
(二)给孩子足够安全感与理解,明确告知孩子离婚是父母的决定,不会影响对他的爱。
(三)在日常生活里,用实际行动让孩子体会到家庭氛围稳定。
(四)面对旁人,若孩子不想公开,家长选合适方式回应,防止他人过度询问给孩子施压。
(五)要是旁人不当言论使孩子心理负担加重,家长适当表明态度,要求他人尊重孩子感受。
(六)孩子心理压力过大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026-01-22 19:10:57 回复

人民法院应在什么情况下裁定重新仲裁,《仲裁法》中并没有作出回答。从《仲裁法》第61条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措辞来看,是否将裁决发回重新仲裁,人民法院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应如何行使这一裁量权,应依据什么原则和条件来作出裁定,则不甚明确。此外,结合《仲裁法》第58条第2款、第3款和第70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强。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的撤销裁决之诉中,认定裁决存在《仲裁法》第58条第1款和第3款或《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中规定的情形之一,却又同时发现裁决中的错误和缺陷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改正和补救,是应当直接裁定撤销裁决还是将裁决发回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就会陷入两难选择的尴尬境地。显然,这是《仲裁法》今后修改时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仲裁法》中可作如下修改: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决有当事人证明存在的情形之一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或将裁决发回重新仲裁。当然,为了尽量实现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初衷,也为了节省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仲裁法》中还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不应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的权力,除非它认为将裁决发回重新仲裁是不合适的。因为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裁决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程序就要从头来过:或者根据当事人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开始一个新的仲裁程序,或者放弃仲裁重新开始一个诉讼程序。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对当事人不利,都将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法院裁定重新仲裁一般都是基于裁决中的程序性错误。而在我国,由于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还保留着实体审查,因而也可能基于裁决中的实质性错误裁定发回重新仲裁。一旦我国法律统一了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标准,取消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人民法院也就同样只能基于程序性错误而将裁决发回重新仲裁,从而与国际普遍作法实现一致。总的来看,无论是涉外仲裁裁决还是国内仲裁裁决,只有在通过重新仲裁能使裁决中的错误或缺陷得以消除时,裁定重新仲裁才有意义。例如以下情形:申请撤销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得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他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等等。在另外一些情形中,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申请撤销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人民法院就不能裁定重新仲裁,而须直接裁定撤销裁决。因为这些情形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在无权或越权或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作出的裁决均属无效,只能予以撤销。此外,由于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属于一种严重违法的情形,无法通过重新仲裁予以更正,因而也只能裁定予以撤销。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您可以要求对方还钱。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您与对方没有签署借款合同,但是您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对方,则借款合同生效。作为借款人其合同义务就是按时还款,如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对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如未约定还款期限,您可以随时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合理期限一般为十天至一个月。注意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从您催告之后对方不还之日起计算。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您必须举证如下事实: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通过聊天记录、短信、录音证明老板借您信用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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