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黄浦区法律咨询 > 黄浦区子女抚养法律咨询 > 孩子抚养权协商好达成的约定有效不

孩子抚养权协商好达成的约定有效不

陈** 上海-黄浦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15:17:28 312人阅读

孩子抚养权协商好达成的约定有效不

其他人都在看:
黄浦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黄浦区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孩子抚养权协商达成的约定通常有效,前提是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约定会受法律保护。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像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限制子女受教育权利等,可能被认定无效。此外,随着情况变化,如一方经济变差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为保障约定合法有效且利于孩子成长,双方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子女权益,条款要合理公平。同时,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调整抚养权安排,以确保孩子能在良好环境中成长。

2026-01-22 19:57: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孩子抚养权协商达成的约定通常是有效的。判断其有效性需满足几个条件,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满足这些条件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2)但涉及子女权益的抚养权问题有特殊考量。若协议存在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像约定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限制子女接受教育权利等,该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3)此外,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当情况发生变化,比如一方经济状况恶化、出现虐待子女等行为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提醒:
签订抚养权协议时要确保内容合理合法,保障子女权益。情况变化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8:51:18 回复
咨询我

(一)签订抚养权协议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样能保障协议有效。
(二)拟定协议内容时,不能有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条款,比如不能约定一方完全不承担抚养义务、限制子女受教育权利等。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经济状况变差、虐待子女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来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22 17:04:09 回复
咨询我

1.孩子抚养权协商约定通常有效。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受法律保护。
2.若协议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像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限制孩子受教育等,可能被认定无效。
3.情况有变时,如一方经济变差或虐待孩子,另一方能起诉变更抚养权。

2026-01-22 16:14:5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孩子抚养权协商达成的约定通常有效,但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等情形时可能无效,且情况变化可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孩子抚养权协商约定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受法律保护。然而,抚养权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子女权益。若约定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像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限制子女接受教育权利等,该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同时,生活情况不断变化,当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如果在孩子抚养权约定及变更等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

2026-01-22 15:39:35 回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黄浦法院民五庭、浦东法院民二庭: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等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现将《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2009年12月9日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为正确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官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针对合同纠纷案件在违约金金额“过高”认定和处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二、(担保人提出调整请求的处理与法院释明)诉讼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担保人提出明确请求,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法院要注意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具体释明方式可参照《商事法官释明百问》第25条的相关规定。三、(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治,依法审慎作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金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四、(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除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期间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五、(对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势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六、(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七、(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否认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认为约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后,也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八、(认定违约金“过高”时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程度(2)违约方的过程程度(3)合同的预期利益(4)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5)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6)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7)违约金计算基数(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九、(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以上就是对商事违约金达不到担保具体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