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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打官司诉讼时效要怎么算

三*** 吉林-吉林市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2 04:37:24 448人阅读

进行打官司诉讼时效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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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快在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普通诉讼时效。
(二)若想中断诉讼时效,可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保留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三)当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致使不能行使请求权,且处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在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内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6-01-22 10: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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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该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普通时效为三年。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
2.时效计算有特殊情况。出现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起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2026-01-22 09:0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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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最长不超二十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不过,若从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在时效计算里,当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时效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能为大家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6-01-22 07:1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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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普通时效是三年,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这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时效计算有特殊情况。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能保障权利人在积极主张权利时,时效可重新起算。
3.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届满。这是为保护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建议权利人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在知晓权利受损后尽快主张权利。若遇到诉讼时效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22 06:5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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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不过,若权利受损已超二十年,法院不再提供保护。
(2)诉讼时效会出现中断情况,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3)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提醒:
要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及时行使权利。出现中断、中止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22 04:59:3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官司如何进行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对于拆迁安置官司应该怎么样进行行政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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