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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官司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冷** 江苏-连云港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2 23:34:57 351人阅读

拆迁安置官司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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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官司如何进行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
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
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
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2020-10-02 23:36:57 回复

对于拆迁安置官司应该怎么样进行行政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
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
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
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官司怎么进行行政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
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
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
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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