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崇左市法律咨询 > 崇左市子女抚养法律咨询 >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为共同债务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为共同债务

青** 广西-崇左市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05:56:10 332人阅读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为共同债务

其他人都在看:
崇左市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崇左市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为共同债务要分情况确定,父母明确约定共同承担抚养费用时属共同债务,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或婚姻存续期一方为非婚生子女支付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时通常为个人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明确约定共同承担抚养费用,像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约履行,此时抚养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实践中若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只是支付方在履行自身的抚养义务,属于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为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

若大家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债务认定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清晰的解答。

2026-01-22 08:39:00 回复
咨询我

1.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为共同债务要依具体情况判定。若子女父母明确约定共同承担抚养费用,如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约履行,此时抚养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若非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通常属于支付方的个人债务,毕竟抚养子女是父母各自应尽的法定义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父母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尽量明确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夫妻中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一方,要留存好费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6-01-22 07:48:4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明确约定共同承担抚养费用,例如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并按约履行,此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双方基于约定而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2)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属于支付方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各自的法定义务,各自承担相应份额。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为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

提醒: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债务性质判断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7:15:30 回复
咨询我

(一)若非婚生子女父母明确约定共同承担抚养费,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约履行,将抚养费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若非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此为支付方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抚养份额。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非婚生子女支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抚养费,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22 07:11:47 回复
咨询我

1.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为共同债务要分情况。若父母明确约定共同承担抚养费用,像有书面协议且按约履行,抚养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若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通常属支付方个人债务,因父母各自承担抚养份额。
3.婚姻存续期,一方为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且未用于共同生活,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2026-01-22 06:03: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 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2、 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3、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