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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房产证仅一人名算共有吗

李* 甘肃-庆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2 04:15:23 433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房产证仅一人名算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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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房产证仅登记一人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2)存在特殊情况。若一方能用证据证明房产是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双方未约定为共同财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3)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并且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此房产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提醒:
婚姻存续期房产归属情况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7: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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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认婚姻存续期仅登记一人名字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可先查看购房资金来源。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般为夫妻共有;若能证明是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符合相应条件,则为个人财产。
(二)若父母出资购房,要明确父母的赠与意愿,若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且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房产归属进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6-01-22 06:1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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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房产证仅登记一人名字,通常算夫妻共有财产。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即便只登记一人,若无特殊约定,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2.存在特殊情况。若一方能证明房子是用其婚前个人财产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也没约定为共同财产,那就是个人财产。
3.若父母明确表示房子只赠与自己子女,且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2026-01-22 06: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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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存续期房产证仅登记一人名字,通常算夫妻共有财产,但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无约定为共同财产,或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且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即便房产只登记一人名字,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然而,如果一方能证明房产是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双方未将该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另外,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且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同样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财产问题上,情况较为复杂,若你对自己的房产归属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2 05: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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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房产证仅登记一人名字,通常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一人名字,也属夫妻共同共有。
2.但存在特殊情况会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是一方能证明房产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双方未约定为共同财产;二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且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若涉及父母赠与,应留存好相关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

2026-01-22 04:44:37 回复

【法律意见】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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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处理房产赠予问题时,需考虑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若未经配偶同意将房产赠予父母,配偶仍有权要求返还。即使房产已过户至父母名下,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或侵犯夫妻财产权益,过户行为可能无效。因此,在做出决策前,务必征询配偶意见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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