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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做有毒工作员工如何处理

杨** 贵州-黔东南 毒品辩护咨询 2026.01.22 00:25:56 383人阅读

公司要求做有毒工作员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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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面对公司要求从事有毒工作,可采取多方面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1.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必要防护用品。若公司未提供,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改正。
2.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强令的冒险作业,员工有拒绝权,且公司不得因员工拒绝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3.若因从事有毒工作患职业病,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4.若员工认为公司安排有毒工作危害健康,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2 05: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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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安排员工从事有毒工作,员工依据法律享有要求公司提供合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必要防护用品的权利。当公司未履行此义务时,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公司改正,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
(2)员工面对公司管理人员强令的冒险作业有拒绝权,公司不能因员工拒绝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以此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员工因从事有毒工作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相应费用,避免员工因职业病陷入经济困境。
(4)员工认为公司安排的有毒工作危害自身健康,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为员工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提醒:员工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4:0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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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若公司不提供,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促使其责令公司改正。
(二)拒绝公司管理人员强令的冒险作业,公司不得因拒绝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从事有毒工作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缴纳保险则由公司承担费用。
(四)认为公司安排有毒工作危害健康,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026-01-22 03:4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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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与必要防护用品。若公司未提供,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会责令公司改正。
2.员工可拒绝公司管理人员强令的冒险作业,公司不得因此降低待遇或解除合同。
3.因从事有毒工作患职业病,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保险待遇。若公司未缴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4.认为工作危害健康,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6-01-22 02:3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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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要求员工从事有毒工作,员工可要求公司提供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拒绝冒险作业,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还能与公司协商或申请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劳动者享有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防护用品,若未履行该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改正。员工对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权,公司不能因员工行使此权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合同。员工因从事有毒工作患职业病,可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承担费用。若员工认为工作危害健康,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2 02:21:29 回复

您好,关于毒品累犯的构成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以上5个条件是构成特别累犯的必备条件,只有上述5个条件均具备,才构成特别累犯。然而刑法第356条之规定除了在主观条件和时间条件二方面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相同外,其余条件均不吻合: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前罪“被判过刑”。何谓“被判过刑”呢?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是刑事责任的简称;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是指刑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实,无论以何种观点理解“被判过刑”中的“刑”的含义,“被判过刑”的范围都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宽泛,都无法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条件。详述如下:依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后果并不仅仅是刑罚,还包括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判决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也就是说,“被判过刑”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实刑并执行完毕;(2)被判处拘役、管制并执行完毕;(3)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4)被判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等处罚方法;(5)判处有罪宣告,但免予刑事处罚。在以上5种情形中,只有第(1)项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要求,其他情况都无法归入累犯的前提条件之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判过刑”是指被判过刑罚,同上所述道理相同,刑罚的范围远大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判过刑”仅指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该观点也无法得出“被判过刑”和“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致的结论。因为持该观点的人忽略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现实。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原判宣告以前有漏罪和未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则原判有期徒刑不予执行。既然原判有期徒刑不予执行,何来“刑罚执行完毕”一说呢?其次,该条的前后罪罪质条件不同。该条之前罪限定为、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五种犯罪(以下简称“五种犯罪”),而后罪则包含以上五种犯罪在内的该节任何一种罪。在罪质方面,前罪窄而后罪宽,不符合特别累犯构成之前后罪罪质相同的条件。另外,如果将该条认定为特别累犯与刑事立法技术规则有冲突。累犯制度是作为一种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规定在总则之中,世界大多数国家概莫能外,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特别累犯也是如此。即使如我国澳门地区,虽然其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参加罪的特别累犯,但是其明文规定可以构成累犯,而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并未指明其为累犯之一种,这也是导致理论界争议原因之所在。综合前述,将该条规定纳入特别累犯范畴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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