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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逃跑后自首会怎么判

王* 湖北-襄阳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21 08:25:46 441人阅读

犯故意伤害罪逃跑后自首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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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后逃跑又自首,量刑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法院会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对应量刑幅度内,结合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自首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会影响最终量刑。

为公正合理量刑,法院应全面调查犯罪事实与情节,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对于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自首制度宣传,鼓励犯罪人主动投案。对于公众,应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减少犯罪行为发生。

2026-01-21 11: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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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一般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
(3)对于故意伤害后逃跑又自首的情况,法院会全面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对应量刑幅度内,基于自首情节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可能原本较重的刑罚会因自首而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提醒:
故意伤害是严重犯罪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若涉及此类案件,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1:1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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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犯故意伤害罪后逃跑又自首的情况,若伤害致他人轻伤,正常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自首情节,法院可能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从轻判罚,如原本可能判两年有期徒刑,因自首可能判一年半。
(二)若致人重伤,正常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自首情节,可能在这个区间往较低的刑期判,比如原本可能判七年,因自首判五年。
(三)若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正常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自首情节,也会综合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26-01-21 10: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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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量刑依伤害程度而定,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自首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算自首。犯罪轻的可免罚,一般可从轻或减轻。
3.故意伤害后逃跑又自首,法院结合犯罪情况,在对应量刑内考虑自首情节,或在法定刑下量刑。

2026-01-21 09: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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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故意伤害罪后逃跑又自首的,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在相应量刑幅度内,考虑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不同量刑标准,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即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所以,故意伤害罪中逃跑后自首的,法院会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对应量刑幅度考虑自首情节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1 09:42: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如何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们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应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一方面由于外逃使案件的无法及时侦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外逃犯流窜在外,易重新犯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领导者干部职务犯罪,由于贿赂犯罪案件大多属于高智能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轻则延误办案时机,增大司法成本,难以深挖余罪和串案;重则难以成案,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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