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仲裁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时无效。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纠纷,这类纠纷不在可仲裁范围内,约定此类事项的仲裁合同不具有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合同无效。因为他们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承担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并非基于双方自愿达成。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合同无效。
提醒:签订仲裁合同前需确保事项符合仲裁范围、双方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且出于自愿,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若对合同效力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一)签订仲裁合同时,要确保约定的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避开婚姻、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订立仲裁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
(三)订立仲裁合同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任何一方都不能采用胁迫手段。
(四)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若约定不明确,要及时达成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1.超出法律仲裁范围:像婚姻、收养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不在可仲裁范围内,约定此类事项的仲裁合同无效。
2.无相应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合同,会因缺乏相应能力而无效。
3.受胁迫订立:一方被胁迫签订的仲裁合同,违背真实意愿,属于无效合同。
4.约定不明:仲裁协议对事项或委员会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合同无效。
若合同无效,当事人可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
结论:仲裁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由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受胁迫订立、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无效,无效后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仲裁有其适用范围,像婚姻、收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纠纷不能仲裁,约定这类事项的仲裁合同自然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的仲裁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一方受胁迫订立仲裁合同,违背真实意愿,合同也无效。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合同同样无效。当仲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选择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若您在仲裁合同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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