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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和营养期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曹** 四川-内江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21 02:53:11 411人阅读

护理和营养期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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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和营养期赔偿属人身损害赔偿。护理期和营养期一般按医疗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确定。
2.护理费方面,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算;无收入或雇护工,按当地同级别护工报酬算。通常一人护理,有明确意见可多安排。
3.营养费按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是补助形式,数额由法院定。
4.赔偿要结合实际,以凭证和专业意见算赔偿额。

2026-01-21 08: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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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护理和营养期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凭证和专业意见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解析:
护理和营养期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很关键。护理期和营养期一般要依据医疗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来确定。护理费方面,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规定计算;若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且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参照确定人数。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通常是补助形式,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在实际处理这类赔偿问题时,情况复杂多样,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赔偿结果。如果遇到护理和营养期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1 07:3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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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和营养期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需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凭证和专业意见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
2.护理期和营养期通常依据医疗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确定。护理费方面,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有明确意见可参照确定人数。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以补助形式存在,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酌定。
4.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护理协议、费用票据等相关凭证,为赔偿提供有力证据。同时,可在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保赔偿计算合理合法。

2026-01-21 05:4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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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护理和营养期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其期限确定需依据医疗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这保证了赔偿期限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2)护理费赔偿计算方式因护理人员情况而异。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且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特殊情况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人数。
(3)营养费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以补助形式给予,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实际酌定。

提醒:
进行护理和营养期赔偿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5:1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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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护理和营养期时,要及时收集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护理和营养的相关意见,若对期限有争议可申请司法鉴定。
(二)计算护理费,若护理人员有收入,留存好其收入证明,按误工费规定计算;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了解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若需多名护理人员,让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给出明确意见。
(三)营养费赔偿方面,保留好能证明自身伤残情况的材料,配合医疗机构意见,以便法院合理酌定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21 04:02: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等专门机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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