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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养女方要什么条件

张* 安徽-六安 收养赡养咨询 2026.01.20 22:13:12 409人阅读

离婚后男方养女方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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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离婚后男方对女方无抚养义务,但特殊情况除外。若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需给予适当帮助。
2.生活困难指靠个人及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或离婚后无住处。如女方患重病、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男方经济条件好,女方可要求帮助。
3.帮助方式多样,如一次性给钱、提供住房等。双方先协商方式和期限,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依实际判决。

2026-01-21 05: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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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男方通常对女方无抚养义务,但在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时,男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离婚后男方才需对女方承担一定责任。生活困难的界定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无住处。像女方患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同时男方有足够经济能力,女方就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帮助方式包括一次性金钱帮助、提供住房等。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帮助方式和期限,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1 03: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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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通常对女方无抚养义务,但在特殊情形下需给予适当帮助。当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时,就符合给予帮助的条件。这里的生活困难包括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

若女方患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同时男方有足够经济能力,女方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帮助方式有一次性金钱帮助、提供住房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先自行协商,确定帮助方式和期限。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2026-01-21 03: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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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离婚后男方对女方没有抚养义务。但在特殊情形下,若女方生活困难且男方有负担能力,男方需给予适当帮助。
(2)“生活困难”有明确界定,一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无住处。
(3)当女方患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同时男方具备足够经济能力时,女方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
(4)帮助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帮助方式和期限,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提醒:
离婚时主张生活困难帮助需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先收集好相关证明材料,若情况复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1: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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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若处于患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生活困难情况,且男方有足够经济能力,女方可主动与男方沟通,要求其给予适当帮助。
(二)双方就帮助方式(如一次性金钱帮助、提供住房等)和期限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女方可准备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以及男方有负担能力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20 23:48:49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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