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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毁坏财物犯罪该怎么判刑

明* 贵州-黔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21 00:40:32 335人阅读

非法毁坏财物犯罪该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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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毁坏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各地标准有别,通常五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手段恶劣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毁坏急需生产资料影响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等。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私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若遇到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1 05: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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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毁坏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依据数额及情节而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各地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规定有别,通常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包含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毁坏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并造成重大损失。
3.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明确数额和情节标准,做到准确量刑。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该罪的认知度。

2026-01-21 03: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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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毁坏财物若符合一定条件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不同量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各地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规定不同,通常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3)司法实践里,“其他严重情节”涵盖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等情况;“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比如毁坏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并致重大损失。

提醒:遇到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的情况,要留意当地数额标准的规定。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2: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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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发现有人非法毁坏财物,应及时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固定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记录毁坏财物的情况。
(二)尽快统计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收集相关购买凭证、维修票据等,以便准确确定损失金额。
(三)与警方积极配合,提供关于毁坏财物者的相关信息,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6-01-21 02:5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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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毁坏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各地不同,通常损失五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3.“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毁坏重要物品损失大、手段恶劣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毁坏急需生产资料致生产受严重影响、损失重大。

2026-01-21 02:16: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问题解答如下,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问题解答如下,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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