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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避免陷入聚众赌博的法律风险,不要以营利为目的去组织3人以上赌博,不做抽头渔利的行为,控制参赌人员数量,不组织大量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若经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要保证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不参与赌博相关的营利活动。
(三)参与娱乐活动时,确保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财物输赢少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026-01-20 20: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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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满足以下条件算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超5000元;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超20人;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正常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不算赌博。
2026-01-20 18: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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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特定条件组织赌博属聚众赌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及正常棋牌室经营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出现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这些情形之一,就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被当作赌博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赌博行为认定的严谨性,既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也保障正常娱乐活动和合法经营。如果对赌博行为的认定和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0 17:2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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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界定聚众赌博与非赌博行为很重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构成聚众赌博,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
2.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场所收取正常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赌博。这体现了法律对正常娱乐活动的包容。
3.为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个人应远离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组织活动。娱乐时要把握好度,不参与大额财物输赢。棋牌室等场所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收取合理费用,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026-01-20 15:4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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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了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这些情形之一,就属于聚众赌博。这体现了法律对赌博组织行为的严格界定,旨在打击以赌博谋取利益的违法活动。
(2)规定了不以赌博论处的情况。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认定为赌博。这有助于区分正常娱乐和违法赌博,保障民众的正常娱乐需求。
提醒:
要准确区分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避免因对法律界限把握不准而陷入违法风险。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赌博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5:09: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