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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院具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贾** 湖南-湘潭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20 12:59:43 393人阅读

哪些法院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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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级别管辖时,若案件为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向中级法院提起;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时,优先考虑犯罪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通常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情况下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20 17: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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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管辖权按级别和地域确定。级别方面,基层法院管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另有规定除外;中级法院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及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管全省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方面,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若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2026-01-20 17: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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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管辖权通过级别和地域确定,级别上不同层级法院管辖不同严重程度和范围的案件,地域上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也存在其他管辖情况。
法律解析:
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及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处理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上,通常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由其管辖。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在不同层面的管辖规则,确保司法程序有序进行。如果您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16:4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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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依据级别和地域确定。级别管辖方面,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特殊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处理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上,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由其管辖。多个同级法院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机关应明确各层级和地域法院的管辖范围,加强培训学习,确保准确适用。
2.建立案件移送协调机制,在多个法院有管辖权时,能高效确定审判法院。
3.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刑事案件管辖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01-20 15:2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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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管辖权在级别上有明确划分。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不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些案件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则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体现了从地方到中央不同层级法院对不同严重程度案件的管辖分工。
(2)地域上,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便于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以确保案件得到更合理的审判。

提醒: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需关注管辖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对管辖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4:42: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2、最高人民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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