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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说自愿协议离婚会产生效力吗

李** 贵州-黔南 离婚咨询 2026.01.19 09:25:46 402人阅读

老婆说自愿协议离婚会产生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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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要签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2.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从收到申请及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可撤回。
4.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符合条件即登记发证,婚姻关系解除。
5.未完成程序,仅签协议不产生离婚效力。

2026-01-19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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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愿协议离婚需满足法定程序才产生效力,仅签订离婚协议未完成后续程序不产生离婚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首先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之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婚姻关系解除。这一系列程序是为了保障离婚的慎重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仅签订了离婚协议,却没有完成后续的申请、冷静期及再次申请发证等程序,那么就不能产生离婚的效力。若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者对相关法律程序不了解,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9 15:3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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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协议离婚需按法定程序进行才产生效力。夫妻双方有离婚意愿,要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之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开始,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任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为顺利完成协议离婚,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充分沟通,确保对各项事项达成一致。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避免冲动决定。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以免错过时间需重新申请。

2026-01-19 13: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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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愿协议离婚需满足法定程序才生效。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确保双方对离婚后的各项安排有清晰认知。
(2)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一行为标志着离婚程序的正式启动。
(3)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发放回执单起,有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
(4)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并发证,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婚姻关系正式解除。若未完成这些程序,仅签协议无法产生离婚效力。

提醒:协议离婚程序较为复杂,各环节都有时间限制和法定要求,务必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因疏忽导致离婚协议不生效。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9 12: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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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注意要携带齐全所需材料。
(三)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若决定继续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6-01-19 10:10:32 回复

对于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力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讼的,人民也应依法受理。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您好,关于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力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讼的,人民也应依法受理。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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