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损害诉讼时效按民法典规定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自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2.环境损害案件常晚发现后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点要结合其特殊性判断,因技术等未及时发现的,从实际发现时算更合理。
3.环境公益诉讼不受此诉讼时效限制,利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
结论:
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二十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环境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需结合特殊性判断,环境公益诉讼不受此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开始计算。不过,从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不再提供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由于环境损害常存在损害后果发现晚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起算点要结合环境损害特殊性判断,若因技术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损害,从实际发现时起算更合理。另外,环境公益诉讼不受此诉讼时效限制,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如果遇到环境损害相关法律问题,情况复杂难以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环境损害诉讼时效遵循民法典规定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不过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鉴于环境损害案件损害后果发现晚的特性,诉讼时效起算点“知道或应当知道”要结合其特殊性判断,若因技术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损害,从实际发现时起算更为合理。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不受此诉讼时效限制,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
2.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损害诉讼时效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二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充分考虑环境损害特殊性,合理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三是鼓励社会组织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其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法律分析:
(1)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规定为三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不过,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可决定延长。
(2)环境损害案件有损害后果发现晚的特性,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知道或应当知道”,要结合环境损害特殊性判断。当因技术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损害时,从实际发现时起算更为合理。
(3)环境公益诉讼不受此诉讼时效限制,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提醒:
在环境损害案件中,要留意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判断。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一)在环境损害案件中,权利人应留意自身权益,若怀疑存在环境损害,及时借助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检测,以便尽早确定损害情况和义务人,避免错过三年诉讼时效。
(二)若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发现损害,保留好相关证据,在实际发现损害后,以该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提起诉讼。
(三)对于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情况,相关组织可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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