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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完成好不给钱能行不

高* 江西-九江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18 08:29:42 357人阅读

工程没完成好不给钱能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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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成好是否给钱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施工方有违约行为,如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未达验收标准,发包方可行使抗辩权拒付相应款项,还能要求施工方担责赔偿。
1.若工程仅存在不影响主要功能和使用的小瑕疵,发包方不可拒付全款,应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修复。
2.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施工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追讨工程款。

建议发包方和施工方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标准、验收流程和违约责任,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纠纷。

2026-01-18 14: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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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程未完成好时,是否给钱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当施工方有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未达验收标准等违约情况,发包方有依据合同或法律行使抗辩权的权利,可拒绝支付对应款项,还能要求施工方担责并赔偿损失。
(2)若工程仅存在小瑕疵,不影响主要功能和使用,发包方不能拒付全部款项,应扣除部分用于修复。
(3)若发包方无合理理由拒付,施工方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追讨工程款。

提醒:
工程款项支付问题较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双方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损失扩大。

2026-01-18 12:2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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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施工方有违约情形,如未按合同完成工程、有质量问题或未达验收标准,发包方可行使抗辩权拒付相应款项,还能要求施工方担责赔偿。
(二)若工程仅存在不影响主要功能和使用的小瑕疵,发包方不能拒付全款,应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修复。
(三)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施工方可协商或诉讼追讨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18 11:1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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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完成好,是否付款要具体分析。若施工方违约,像没按合同完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等,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还能要求其担责赔偿。
2.若只是小问题,不影响工程主要功能,发包方不能拒付全款,可扣部分款用于修复。
3.发包方无故拒付,施工方可协商或诉讼追款。

2026-01-18 09:3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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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未完成好是否给钱要依具体情况判断,施工方违约时发包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小瑕疵则应扣除部分费用,发包方无理由拒付时施工方可追讨。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施工方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未达验收标准等违约情况,发包方可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还能要求施工方担责赔偿。若只是小瑕疵,不影响工程主要功能和使用,发包方不能拒付全款,应扣除部分费用用于修复。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施工方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追讨工程款。若您在工程款项支付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08:49:05 回复

解答如下,一是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在我接触的建筑工程诉讼中,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现象,因此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还有就是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是即使存在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者工程质量合格,你还是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取得工程价款。二是合同的相对行问题,由于目前挂靠、借用资质以及转包情况较多,如果你们要提出工程款请求,必须和业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有效的授权委托,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三是工程结算方式及数额的问题,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属于何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目前较多使用的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如果是这类合同,就存在工程结算数额特别是工程洽商变更确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结算已经有文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如果存在争议则可申请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给付款项。四是开发商业主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对于拖欠的工程款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款拖欠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五是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六是对于施工单位的特殊保护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施工单位在工程欠款诉讼中往往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权利维护难度很大,根据我办理建筑案件的经验,我认为一方面要及时,对于久拖不决的欠款,要及时行使诉权,在诉讼中可以采取保全房屋财产账户的方式促使其及时付款,另一方面要注重采用我国俄合同法对于建筑企业的一项特殊保护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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