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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里的遗产问题要如何解决

刘** 广西-柳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17 03:08:52 373人阅读

婚前协议里的遗产问题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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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可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分配进行明确约定,前提是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对遗产分配有约定的,一方去世后按协议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为保障婚前协议效力,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进行公证,能增强证明力。而且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防止出现歧义。

提醒:签订婚前协议涉及遗产问题时,务必确保协议合法合规,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09: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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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是双方自愿达成约定,不能存在强迫、威胁等情况,保障公平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双方签字确认,明确表达各自的意愿。
(三)协议内容要详细具体,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分配方式进行清晰表述,防止出现模糊不清的地方。
(四)必要时可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这样能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减少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17 07:1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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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涉及遗产分配,双方可明确婚前、婚后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分配方式,协议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2.若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去世后按协议分配遗产;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3.为确保协议效力,建议书面签订并双方签字,必要时公证,内容要具体明确。

2026-01-17 06:2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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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可约定遗产分配,合法有效协议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法定继承,建议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必要时公证且内容明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双方能在婚前协议里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分配作出约定,但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在一方去世后,遗产分配就按协议来。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为了让婚前协议更有保障,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很有必要,必要时进行公证能增强其证明力,而且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可避免产生歧义。如果在婚前协议涉及遗产分配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7 05: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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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涉及遗产分配时,双方可依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在协议里明确婚前与婚后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分配方式,合法有效的协议在一方去世后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为保障婚前协议效力,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是协议有效的基本要求,能避免口说无凭的情况。
2.必要时进行公证,公证可增强协议证明力,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更具权威性。
3.协议内容要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防止因歧义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2026-01-17 04:32:41 回复

对于关于遗产协议公证过户的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结合笔者平时的办证经历,这些继承人或遗产收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显然,这些人都是有继承资格的,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却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那么我们在审查其法定代理人时,一定要慎重为之。笔者在实践中,还经常性遇到出现遗漏继承人及遗产取得人的情况,我们在办证时必须依照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怎么认定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属明确的财产呢我们在认定遗产时,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须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同时,对遗产中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建议大家在办证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协议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那么,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这一点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撤消,且又被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活动,作为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充分考虑到协议人的利益,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审查。同时,我们在笔录中应认真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若分割的财产权转移须登记时,笔者认为也应在遗产分割协议中予以明确变更登记的责任、时间等,为此来达到真正预防纠纷、减少司法压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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