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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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前夫离婚,经过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但这之后,男方反悔不愿再携带抚养孩子,希望女方能把孩子接走,女方表示同意。此种情形,双方同意变更判决抚养权还需要法院重新审理吗?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 ,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以上对变更判决抚养权的解答,望采纳
变更判决抚养权建议还是通过诉讼,让法院确认抚养权变更,这样效力比较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除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外,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相关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此外,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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